2008年3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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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一市民提起公益诉讼
常洪隧道是否超期收费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常洪隧道是连接镇海和宁波的重要通道,车辆经过该隧道需要交纳10元通行费,这样的收费已经延续了5年。今年年初,宁波市民邱某对隧道继续收费的现象提出质疑,并提起诉讼,要求隧道返还他10元通行费。宁波江东区法院在3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,但未当庭判决。
  打这起官司的是镇海人邱某。邱某说,打这个官司完全出于公益目的。邱某本人因工作关系,经常从常洪隧道通行,每次都要付10元通行费。
  邱某诉称,去年年底,他通过调查发现常洪隧道的收费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,而2008年1月8日,当他再次经过该隧道时,仍被收取了10元通行费。
  他认为,常洪隧道没有在收费站公告牌上标示收费起止年限、审批机关,审批文件也没有向有关部门备案,这明显违反了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中的相关规定,属违法收费。由此,他要求隧道方退还他10元通行费。
  常洪隧道方在庭上答辩称,隧道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是经省政府批准的,完全合法。2002年3月2日,省政府批准常洪隧道收取通行费;2003年9月,省政府发文确定隧道收费期限暂定5年,即到2007年12月31日;2006年1月,省政府再次下文,明确常洪隧道暂定的收费期限到期后暂予延期,具体收费年限按《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》规定测算后再予核批,目前,该项目正式收费年限核定申报工作正在按要求办理。
  对于隧道方的答辩意见,邱某当庭表示,既然延期收费尚在申报核定中,那就应在省政府批准后再收费。